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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勾選 項目 單位 定義
1-土地人口
指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為戶籍登記戶。
人/戶 每戶平均人口數,為戶籍登記人口數/戶籍登記戶數。
人/平方公里 平均每一平方公里之人口數,為戶籍登記人口數/土地面積。
指具有戶籍登記之現住人口總數。
指具有戶籍登記之現住人口之男性數。
指具有戶籍登記之現住人口之女性數。
女=100 男性人口對女性人口的比例,即每百女子所當男子數。
於統計標準日戶籍登記實足年齡為0-14歲人口數。
於統計標準日戶籍登記實足年齡為15-64歲人口數。
於統計標準日戶籍登記實足年齡為65歲以上人口數。
衡量一地區人口老化程度之指標,為(65歲以上人口數/0-14歲人口數)*100。
依賴人口對工作年齡人口扶養負擔的一種簡略測度,為[(0-14歲人口數+65歲以上人口數)/15-64歲人口數]*100。
分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前者係指指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後者係指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0/00 某一特定期間人口增加數對前期人口數之比率,又稱人口成長率。
0/00 自然增加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即粗出生率與粗死亡率之差。
0/00 指每千人中出生人口之比率。
0/00 每千人中死亡人口之比率。
戶籍當年出生登記人口數。
戶籍當年死亡登記人口數。
0/00 社會增加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即遷入率減遷出率之差(含住址變更數)。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辦理遷入登記者之人數。
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辦理遷出登記者之人數。
0/00 指某一特定期間之結婚對數對同一期間期中總人口之千分比。
當年戶籍結婚登記對數。
0/00 指某一特定期間之離婚對數對同一期間期中總人口之千分比。
當年戶籍離婚登記對數。
2-勞動就業
指雇主或雇主團體與受雇者間所發生爭議之件數,可分為調整事項及權利事項。 不包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
人次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含傷病、失能、死亡),於保險事故發生後領取保險給付之人次。 1.不含交通事故之職業災害給付。 2.地區係為投保事業單位之所在地。
1.產業移工人數是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及第10款規定之工作之人數。 2.社福移工人數是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工作之人數。
3-工商經濟
指依公司法規定,已辦公司解散、撤銷及廢止之家數。
指依公司法規定,已辦公司登記之現有家數。
指依公司法規定,已辦公司登記之新設立家數。
百萬元 指依公司法規定,已辦公司登記現有家數之資本額。
指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已辦商業登記歇業之家數。
指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已辦商業登記之現有家數。
指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已辦商業登記之新設立家數。
百萬元 指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已辦商業登記現有家數之資本額。
4-財政概況
依「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及營業稅法規定之各類營利事業家數。
千元 依「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及營業稅法規定各類營利事業之營業額。
千元 指各項稅捐之徵起數減除退稅數,不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均包括在內;即實徵毛額減除全部退稅數,亦等於實徵數減除退還以前年度歲入款。
千元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所課徵之徵起數減除退稅數,可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千元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所課徵之徵起數減除退稅數。
5-營建管理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應請領執照之件數統計。
平方公尺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應請領執照之總樓地板面積統計。
千元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應請領執照之工程造價統計。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應請領執照之棟數統計。
建築物建造完成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之執照之件數統計。
平方公尺 建築物建造完成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之執照之總樓地板面積統計。
千元 建築物建造完成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之執照之工程造價統計。
建築物建造完成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之執照之棟數統計。
建築物拆除前應先依規定及具備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許可證明之件數統計。
建築物拆除前應先依規定及具備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許可證明之宅數統計。
平方公尺 建築物拆除前應先依規定及具備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許可證明之總樓地板面積統計。
建築物拆除前應先依規定及具備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許可證明之棟數統計。
建築物申報開工之件數統計。
平方公尺 建築物申報開工之總樓地板面積統計。
千元 建築物申報開工之工程造價統計。
建築物申報開工之棟數統計。
6-觀光休閒
係指觀光旅館之家數,包括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係指觀光旅館之房間數,包括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係指觀光旅館某一段期間的客房住用率,將實際住用的客房數除以實際可供出租之客房數之百分比,包括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7-交通運輸
係指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
係指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駕駛機車之許可憑證。
係指向主管監理單位辦理登記領有統一牌照之汽車數。包括大客車、大貨車、小客車、小貨車及特種車,但軍車及未領牌照或領有臨時牌照車輛均不包括在內。
係指向主管監理單位辦理登記領有統一牌照之機車數,包括重型機車及輕型機車,但軍車及未領牌照或領有臨時牌照車輛均不包括在內。
8-公共安全
火災次數為相同原因、行為引起且消防單位有接獲報案之火災為一次火災。106年1月起實施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並修正火災統計範圍,火災次數細分為A1、A2及A3類。
係指因火災當場死亡或受傷於 14 日內死亡者(含消防人員),另因車輛火災所造成人員死亡應否納入統計之標準如下:車輛火災發生原因係車輛行進間發生車禍而造成人員死亡者,不列入火災死亡統計,其他非車禍火災造成人員死亡,皆應列入火災死亡統計。
因火災致輕傷及重傷之人數,另因車輛火災所造成人員受傷應否納入統計之標準如下:車輛火災發生原因係車輛行進間發生車 禍而造成人員受傷者,不列入火災受傷統計,其他非車禍火災造成人員受傷,皆應列入火災受傷統計。
千元 因火災致財物損失,按實際造(購)價折舊及以千元之四捨五入計算。
其範圍包括電器產品、電氣器材、電路配線及電路配線組件,因漏電、短路、過載、絕緣劣化或其他因素引起之火災。
指特定人故意或疑似放火,期待引起火災損害之行為。
專指抽菸時,丟棄菸蒂而不慎引起之火災。
指消防機關緊急救護出勤總次(車)數,包括送醫次數及未運送次數。
人次 指消防救護人員緊急救護出勤,服務救護對象之總人次,包含非創傷類及創傷類。
人次 指消防救護人員緊急救護出勤,服務救護對象之總人次。(非創傷類)
人次 指消防救護人員緊急救護出勤,服務救護對象之總人次。(創傷類)
9-社會治安
件/十萬人 指每十萬人口(期中人口)中刑案發生件數(或以萬人計算)。
指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告訴、告發、自首或於勤務中發現之犯罪,在同月內或同類案件發生之件數總和,包括本月以前所未報發生積案,於本月內偵破件數。
指警察機關偵(調)查之刑事案件,在同月內或同類案件破獲之件數總數。
指當期刑事案件中每百發生件數之破獲件數;破獲率有時超過100,乃因破他轄及破積案之關係。
公克 毒品:指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包括第一級(海洛因、 嗎啡及類似品)、第二級(大麻、安非他命及類似品)、第三級(低含量可待因、FM2等)、第四級及其他(種子等)毒品。
指普通竊盜、重大竊盜、汽車竊盜及機車竊盜之發生數。
指竊盜案破獲件數占竊盜案發生件數之比率。
件/十萬人 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殺人(不含過失致死)、強盜(含海盜及盜匪罪)、搶奪、擄人勒贖、強制性交(含共同強制性交及對幼性交)、重大恐嚇取財(係指行為人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爆炸等手段恐嚇勒索財物者)及重傷害(含傷害致死)等7種案件。
查獲渉及刑事案件之少年嫌疑犯占總嫌疑犯之比率。
指涉及刑事案件之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嫌疑犯。
指暴力犯罪破獲數占暴力犯罪發生數之比率。
因違反財政、金融、經濟法令遭查獲件數。
因違反財政、金融、經濟法令遭查獲金額。
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篇第2章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者。
10-環境保護
微克/立方公尺 係指懸浮於空氣中之全部微粒,單位以微克/立方公尺(μg/m3)表示。
微克/立方公尺 係指粒徑在10 微米(μm)以下之粒子,單位以微克/立方公尺(μg/m3)表示。
公噸/平方公里/月 粒徑超過10微米(μm),能因重力作用逐漸落下而引起公眾厭惡之物質,單位以噸/平方公里/月(ton/km2/month)表示。
公斤 平均每人每日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公斤)=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公噸)/〔當月日數 × 期中總人口數(千人) 〕。
公噸 垃圾產生量為一般垃圾量、巨大垃圾量、資源垃圾量及廚餘量之合計。 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垃圾產生量+事業員工生活垃圾量(自107年起新增)。
公噸 經由地方環保單位、社區、學校及機關團體回收之資源垃圾量。
指人民認為有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而提出陳情之案件,含他單位受理後移辦之案件,不含移轉由他單位(該縣所轄鄉鎮市公所除外)辦理之案件。
ppb 具刺激臭味的不穩定氣體,是強氧化劑,可作為漂白劑及水之消毒劑,臭氧是光化學反應之重要中間物質,對人體粘膜有刺激作用,單位以百萬分之一(ppm)或十億分之一(ppb)表示。
11-交通安全
指造成人員死亡或受傷之交通事故。
指交通事故造成人員當場或30日內死亡之人數。
指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之人數。